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8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845號聲請人即被告乙○○
現於臺灣雲林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 陳信村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茲聲請意旨略稱:因本案相關人證已訊問完畢,而無串供之虞,且有關扣案之毒品均係同案被告甲○○所有,而非被告乙○○所有,且甲○○有施用毒品之情形,被告則無施用毒品之前科並經尿液檢驗在卷,因而聲請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犯罪嫌疑重大,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在案。本院認本件尚有證人丙○○待傳訊及相關證物在調取中,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且不能以具保代替之,為確保審判之進行,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王雅苑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秋萍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