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278號原告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被告新企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企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甲○○、丙○○、乙○○支付命令,惟被告新企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甲○○、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異議效力亦及於被告乙○○,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佰參拾貳萬捌仟肆佰柒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萬參仟玖佰陸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萬貳仟玖佰陸拾柒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2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怡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2月23日
書記官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