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5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五三五號
聲請人喆立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九二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慈惠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林秀娥┌───────────────────────────────────┐│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九二一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1│根基營造股│萬通銀行│九十二年八│壹拾捌萬貳│AK四四五││││份有限公司│仁愛分行│月二十八日│仟柒佰元│七四六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