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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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重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重附民字第39號原告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 訴訟代理人 施東宏
鄭啟豪 被告 陳世恂
連鴻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連鴻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上二人共同 陳大全 法定代理人上列被告陳世恂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幼妃
法官劉凱寧法官鄭凱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