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4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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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462號原告 葉俊銘 被告 謝俐慧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訂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清償債務返還訂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謝俐慧發支付命令(即本院100年度司促字3903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前未經繳納視為起訴後應補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此乃經本院於100年10月26日以100年度補字第2963號裁定命原告於補正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該項裁定並已於100年11月2日合法寄存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依法即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志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書記官連思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