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4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江壬梓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1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魏大喨法官林金吾法官李瑜娟法官滕允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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