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85號聲請人 趙福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本院裁定(104年度台聲字第7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4年度台聲字第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係以:伊所有土地遭假扣押、查封而不能自由處分變現,金錢、股票亦遭強制執行;且伊遭人殺傷,又有病痛,無心工作,缺乏經濟上信用,無法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云云,為其論據。然其提出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新朝診所診斷證明書、新竹國泰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國泰綜合醫院新竹分院甲種診斷證明書及急診護理評估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民事執行處查封登記函,土地登記謄本,新竹地院執行命令、第三人陳報股票數額或聲明異議狀、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執行命令、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之其他約定事項、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竹郵局函、法務部廉政署函、監察院函、最高法院檢察署函、法務部書函、和解書、新竹地院檢察署收狀收據及書函等證據,尚不足釋明其無資力支出本件再審聲請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依前揭說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魏大喨法官滕允潔法官李瑜娟法官林金吾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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