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25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銘輝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104年6月25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5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余仕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書記官凃庭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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