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交字第6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交字第6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交字第68號原告 鐘英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間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起訴之聲明,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準用之。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未正確載明起訴之聲明,致有程式上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予以補正(如為撤銷訴訟,訴之聲明記載為原處分撤銷,原處分如為裁決書,並應載明裁決書之日期及字號),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謝琬萍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書記官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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