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93號上訴人 陳美玉 即原告被告 張雅惠張櫻禮 之繼承人(CHANGYEAHUEI)被告 張國軒 即張櫻禮之繼承人被告 張乃文 即張櫻禮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9年12月7日裁定上訴人應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年3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參。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95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玉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書記官李月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