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4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政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598號、113年度執聲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政佑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萬貳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政佑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並請依刑法第42條第3項諭知易服勞役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謝政佑前因洗錢防制法案件,分別經本院判決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該等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經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均為洗錢防制法,然犯罪情節仍有不同,故依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兼衡其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日後復歸社會更生,暨受刑人於民國113年2月20日對本件聲請定執行刑案件表示意見:希望從輕定刑等語,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郭勁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昱程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附表:受刑人謝政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洗錢防制法洗錢防制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犯罪日期110年12月20日至110年12月27日110年10月20日、110年10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5581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2034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350號112年度金簡字第376號判決日期111年10月27日112年10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350號112年度金簡字第376號確定日期111年11月29日112年11月2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得社勞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143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598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