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489號聲請人 楊信員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洪施阿綉 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洪施阿綉於民國112年8月28日死亡,其生前最後住所地為臺北市○○區○○○路○段000號六樓之4,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被繼承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為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於法尚有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