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279號原告 蕭貞勇 被告 許佩鈴 訴訟代理人 李靜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八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書記官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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