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4582號債權人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代理人 黎巧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瓊慧 、王德、王嘉、王發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經查債務人王德、王嘉、王發於繼承時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則請求逾債務人王德、王嘉、王發於繼承原債務人 王貴賢 之遺產範圍之依據?
二、分期付款申請書清晰版(貴公司提出之影本,黃瓊慧是否為連帶保證人模糊不清)。
三、請求逾債權移轉證明書所載債權之範圍依據(依債權移轉證明書所載,移轉日即民國93年2月25日之利息為197元,餘欠日期23天,貴公司請求自92年12月15日起算日利息似已逾上開範圍)。
四、債務人黃瓊慧、王德、王嘉、王發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