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訴字第2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訴字第2466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景閔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9年度上訴字第246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原審(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及第384條前段各有明定。
二、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楊景閔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5日以109年度上訴字第2466號判決駁回被告及檢察官就第一審有罪判決所提上訴在案。現被告不服,就上開本院判決全部提起上訴,惟被告所犯2罪均係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係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且上開本院判決非屬本條第1項但書所指第二審法院撤銷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等判決之情形。是被告本件上訴,顯然違背前揭法律明文規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王惟琪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