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7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73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聲沒字第3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總毛重壹點壹公克、總淨重零點陸伍公克、驗餘總淨重零點陸參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5年10月5日上午5時35許,在臺北市○○區○○○路○○○巷○○號前,為警查獲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並扣得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2包(總毛重1.10公克、總淨重0.65公克、驗餘總淨重0.63公克),其施用部分經依法聲請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聲請人以96年度毒偵字第20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前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為查獲之毒品,係屬違禁物,爰聲請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聲請人以96年度毒偵字第20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查獲扣案之疑似安非他命白色透明晶體2包,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定結果,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總毛重1.10公克、總淨重0.65公克、驗餘總淨重0.63公克),此有該局95年12月25日北市鑑毒字第758號鑑驗通知書存卷可佐。從而,聲請意旨以該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而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吳俊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菁菁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