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1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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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117號原告 陳秋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柏偉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號2樓之1房屋之課稅現值(即房屋稅籍證明等相關資料),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書記官張玉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