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8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82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志清選任辯護人張淑琪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06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志清自民國壹佰年拾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江志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所涉犯之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嫌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以進行審判,而於民國100年7月1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其犯嫌仍屬重大,原羈押原因即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仍屬存在,且非具保所能替代,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10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許月馨
法官胡宜如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