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870號原告 郭培欽 被告 林沐暘
號上列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繳裁判費17,33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8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書記官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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