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72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弘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23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弘偉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查被告林弘偉前於民國97年間,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少訴字15號判決各判處強盜罪有期徒刑3年8月(二罪)、贓物罪有期徒刑1月(二罪)、竊盜罪有期徒刑3月、搶奪罪7月(二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其入監執行後,甫於100年4月19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至102年2月3日止,出監未久,即於100年5月30日再犯本案強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1、3款及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5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100年6月30日執行羈押。嗣經本院審理調查後,認定係犯強盜犯行,判處有期徒刑六年。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0年9月30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洪俊誠
法官巫淑芳法官張德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