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6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6478號聲請人苟 于迺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勇悌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按以存證信函催告,並非票據法上所謂提示付款,請表明本件是否有向相對人提示本票請求付款。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6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6478號聲請人苟 于迺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勇悌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按以存證信函催告,並非票據法上所謂提示付款,請表明本件是否有向相對人提示本票請求付款。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