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9149號債權人富甲山河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家弘 債務人 何儀龍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以債務人為新北市○○區○○街○○號1樓建物之所有權人之第一類地政登記謄本。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9149號債權人富甲山河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家弘 債務人 何儀龍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以債務人為新北市○○區○○街○○號1樓建物之所有權人之第一類地政登記謄本。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