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訴訟代理人 侯水深 律師
黃亭韶 律師被告 張錦龍
張鶴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4月2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書記官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