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5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115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59號原告台灣宇博數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RobvanderWoude訴訟代理人 郭雨嵐 律師
謝祥揚 律師 劉景嘉 律師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代表人 陳彥伯 訴訟代理人 李佳訓
陳政君 上列當事人間因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1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兩造應分別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週內,具狀就以下事項提出說明,並逕寄書狀影本予對造:
一、原告應就其主張:其係受荷蘭商UberB.V.公司委任而推廣Uber平台,並向荷蘭商UberB.V.公司收取委任報酬一事,提出相關證明。
二、被告應就原告主張:原處分之違規事實記載乘客下車地點為台鐵新左營站,與被告所提車資收據所載高雄市○○區○○路○○○號,並不相符,此項記載錯誤,涉及違規事實之同一性,無從透過事後更正方式補正,並非合法一節,表示意見。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蕭惠芳
法官陳姿岑法官鍾啟煒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書記官李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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