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抗字第415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415號

抗告人

即受刑人 蘇哲民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0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搶奪、妨害公務、竊盜、侵占、違反洗錢防制法、詐欺、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又如同附表編號2、4、6、9、12、14、16、17所示之有期徒刑,均係得易科罰金之刑,而其餘如同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則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刑;茲據受刑人就其所受宣告之上開有期徒刑,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檢察官據以就有期徒刑部分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原審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所犯之案件,情節尚屬輕微,無明顯危害社會秩序重大,當初是因為疫情停工裁員影響,無正當收入又肩負家中經濟主幹,分擔父親患病壓力,一時迷失才涉犯案件,請給予抗告人自新反省之機會,惠予較輕較新之應執行刑(抗告人求刑8年11月)等語。

三、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違背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情形,即不得任意指其為違法(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653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抗告人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經判決確定在案,各罪行為時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期前,並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嗣原審依檢察官聲請,以附表所示各罪宣告之有期徒刑為基礎,於各刑中之最長期(1年3月)以上,各刑合併刑期(14年6月)以下,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6月,並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外部性界限,亦無濫用裁量權等情形。

㈡、抗告人雖以前詞提起抗告,惟查原審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6月,係於各罪宣告刑中最長(即有期徒刑1年3月)以上及合併刑期(即有期徒刑14年6月)以下之範圍內,且未逾越抗告人本件定刑數罪前定應執行刑(詳見附表編號1至4、5、8、13所示之罪備註欄)之總和,加計附表編號6至7、9至12、14至17所示之罪各宣告刑,合計之刑期有期徒刑12年9月,即原裁定應執行刑並未違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界限,且符合量刑裁量之內部性界限,自難認原審本件裁量權之行使,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原審亦於審酌抗告人各項犯罪分別為搶奪、妨害公務、竊盜、侵占、違反洗錢防制法、詐欺、偽造文書等行為,其犯罪類型同質性程度、行為態樣、手段、所獲利益,及其全部行為均係集中於數個月內密集所犯等責任非難重複性程度各節,並參考抗告人對於本件定應執行刑之範圍、如何定刑等事項表示「從輕定刑,有期徒刑7年以下」(見執聲卷附定刑聲請切結書),以及敘明本件定應執行刑業以定刑聲請切結書徵詢抗告人意見,迄原審裁定時並無何等定刑因子發生重大變更情事,且抗告人已具體表示定刑意見,無再另行徵詢抗告人意見之必要,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後,給予抗告人適度刑罰折扣。至抗告人工作與家庭經濟因素等情形,乃個別犯罪量處刑罰時已為斟酌之因素,要非定應執行刑時應再行審酌者。是抗告意旨,並非可採。

五、綜上,抗告人所提抗告,並無理由而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商啟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搶奪、竊盜(聲請書附表應予補充)

妨害公務

竊盜(2罪)、詐欺(聲請書附表應予補充)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04月06日

111年04月09日

111年04月09日

111年03月25日~111年04月0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4773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4773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0220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559號

111年度訴字第559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204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06月06日

111年06月06日

111年11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559號

111年度訴字第559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204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0月27日

111年10月27日

112年01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前經新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559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確定

空白

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前經新北地院111年度審易字第2047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確定

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前經新北地院111年度聲字第355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聲請書及原裁定附表均應予補充)

空白

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前經新北地院112年度聲字第65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侵占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03月27日

111年06月15日~111年06月18日

111年07月0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0220號等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4489號

花蓮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6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花蓮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2047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185號

112年度簡字第55號

判決

日期

111年11月29日

112年05月30日

112年04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花蓮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2047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185號

112年度簡字第5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01月10日

112年05月30日

112年06月0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前經新北地院112年度聲字第65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

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前經臺北地院111年度審易字第1843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

空白

編     號

7

8

9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竊盜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06月20日

111年06月26日

111年06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7611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7762號等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7762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912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620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620號

判決

日期

112年03月15日

112年06月07日

112年06月0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912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620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62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04月20日

112年07月18日

112年07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空白

附表編號8所示之罪前經新北地院112年度審易字第620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確定

空白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

併科罰金新台幣3萬元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06月30日

111年06月27日

111年06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花蓮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112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8442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007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花蓮地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173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2649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524號

判決

日期

112年09月27日

112年11月16日

113年01月1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花蓮地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173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2649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52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1月09日

113年01月03日

113年02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空白

空白

空白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竊盜

詐欺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06月25日

111年06月25日

111年05月20日~111年05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7063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7063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580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96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96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1215號

判決

日期

113年03月21日

113年03月21日

113年02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96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96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121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05月15日

113年05月15日

113年04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前經新北地院113年度審易字第96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

空白

空白

編     號

16

17

罪     名

偽造文書、詐欺

(聲請書附表應予補充)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05月20日~111年05月21日

111年05月20日~111年05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5809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580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1215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1215號

判決

日期

113年02月29日

113年02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1215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121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04月17日

113年04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空白

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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