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撤緩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撤緩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撤緩字第12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皓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08年度審簡字第1636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0年度執聲字第14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皓瑋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
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高皓瑋之最後住所地在新北市石碇區(地址詳卷)乙情,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可考,核屬本院轄區,是本院就本件聲請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次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
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及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準此,緩刑宣告是否得撤銷,除須符合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各款之要件外,本條並採裁量撤銷主義,賦予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特於同條第1項規定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準。又所謂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當從受判決人自始是否真心願意接受緩刑所附之條件,或於緩刑期間中是否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而言,資以決定該緩刑宣告是否應予撤銷。
經查:
㈠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審簡字第16
36號刑事判決(下稱本案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並應向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方式及金額支付損害賠償確定,緩刑期間為民國109年1月31日至111年1月30日,遵守或履約期間為109年1月31日至110年7月30日等情,有前揭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見執聲卷第5頁至第13頁、本院卷第9頁)。上開判決確定後,受刑人未依如附表編號1及2所示之緩刑條件支付賠償金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公務電話紀錄1紙在卷可佐(見執聲卷第25頁),足見受刑人未履行前開確定判決所諭知之緩刑條件,核其行為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㈡受刑人經本院傳喚到庭時雖供稱:其與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告訴
人有達成和解,已全數賠償,至如附表編號1及2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因其沒有實際住在戶籍地,於109年1月16日遷離新北市板橋區大觀路之居所,沒有收到判決書,不知悉緩刑條件,雖有意願履行,但目前在監服刑,沒有收入,希望可以向前公司預支薪資給付等語(見本院卷第34頁至第35頁)。惟其於上開案件準備程序中,自行提出願以如附表編號1及2所示之條件與告訴人(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請求本院給予附條件之緩刑宣告等語,嗣經法官以此作為緩刑條件,本案判決書已於同年月24日送達於受刑人之住所,並同年12月26日送達於其新北市板橋區大觀路之居所(均寄存送達)等情,有本院108年9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及送達證書等件存卷可考(見本院108年度審訴字第358號卷第149頁、108年度審簡字第1636號卷第19頁、第49頁至第55頁),是受刑人辯稱其不知悉緩刑條件云云,顯屬推諉之詞,應非正當理由,不足為憑。
㈢況受刑人於緩刑條件未履行完畢前,遷離原居所,卻未主動向
本院或臺北地檢署陳報,且於本案判決確定即109年1月31日迄今亦未見履行如附表編號1及2所示之任何1期給付,實難認受刑人有確實履行緩刑條件之誠意,亦難認其確已知所悔改。而上開負擔既為本案判決宣告緩刑之重要考量,則受刑人違反所定負擔之情節自屬重大。是本院認為前揭判決宣告之緩刑,已難收預期之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洪翠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蘇瑩琪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附表:
編號告訴人/被害人被告應履行之負擔(新臺幣)1告訴人 賴奕勛 被告願給付告訴人賴奕勛25,000元。給付方式:共分6期。被告應於緩刑期滿6個月前給付完畢。2被害人 林昭儀 被告願給付被害人林昭儀45,000元。給付方式:共分6期。被告應於緩刑期滿6個月前給付完畢。3告訴人 梁伊琇 被告願給付告訴人梁伊琇16,000元。給付方式:共分4期,被告應自民國108年10月15日起,按月於每月15日以前給付告訴人4,000元,至全部清償為止,如有一未履行,即視為全部到期。附件:撤銷緩刑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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