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557號具保人乙○○被告甲○○
國民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甲○○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乙○○因被告甲○○詐欺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羈押,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羈字第2175號裁定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6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陳坤地法官楊千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敍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美萍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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