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緝字第64號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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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易緝字第64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2年度易緝字第6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泓瑋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100年度偵字第16375、23241號)及移送併辦(併辦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9171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9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下午5時整,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羅國鴻書記官陳建分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黃泓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黃泓瑋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而於民國97年4月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警惕,而依其為成年人之知識、經驗,應能預見如將個人之金融機構帳戶交付予不詳姓名年籍之人使用,該他人有可能以所取得金融機關帳戶遂行財產上犯罪之目的,竟仍基於縱若取得其金融機關帳戶之人,自行或轉交他人用以實施詐欺取財等財產性犯罪,供作財產犯罪被害人匯款帳戶之用,仍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使用其帳戶者向他人為財產性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0年4月29日前某時,在不詳處所,將其所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進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第一銀行帳戶)、合作金庫銀行中清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作金庫帳戶)、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中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上海銀行帳戶)、中和地區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和農會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等物交付某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收受。而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金融機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後,旋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分別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使附表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匯至黃泓瑋上開金融機構帳戶內。嗣附表所示被害人等人驚覺受騙,分別報警後,始循線查獲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且符合前述得上訴之特別規定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書記官陳建分
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被害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帳號│金額(新臺幣)│├──┼───┼──────────────────┼─────┼────────┼───────┤│1│ 張恭銘 │詐騙集團成員於100年3月28日向張恭銘佯│100年4月29│黃泓瑋上開中和農│17,017元││││稱其先前在金石堂書店購書時,誤勾選分│日上午12時│會帳戶│││││期扣款之選項,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55分││││││解除設定云云,致張恭銘陷於錯誤。├─────┼────────┼───────┤││││100年4月29│黃泓瑋上開中和農│29,983元│││││日上午12時│會帳戶││││││58分│││├──┼───┼──────────────────┼─────┼────────┼───────┤│2│ 江夏萍 │詐騙集團成員向江夏萍佯稱其向金石堂網│100年4月29│黃泓瑋上開中和農│29,985元││││路書店購物時,付款方式誤設為分期約定│日晚間6時│會帳戶│││││轉帳,需至提款機操作以解除設定云云,│18分││││││致被害人江夏萍陷於錯誤。├─────┼────────┼───────┤││││100年4月29│黃泓瑋上開第一銀│10,140元│││││日晚間8時│行帳戶││││││25分│││├──┼───┼──────────────────┼─────┼────────┼───────┤│3│卓 珈鈞 │詐騙集團成員向 卓珈鈞 佯稱其在網路購物│100年4月29│黃泓瑋上開第一銀│3,123元││││時,付款方式誤設為分期約定轉帳,需至│日晚間9時5│行帳戶│││││提款機操作以解除設定云云,致被害人卓│分││││││珈鈞陷於錯誤。││││├──┼───┼──────────────────┼─────┼────────┼───────┤│4│ 蔡毓芬 │詐欺集團之成員向蔡毓芬佯稱係 奇摩 購物│100年4月29│黃泓瑋上開合作金│29,983元││││中心人員,因扣款設定發生錯誤,導致蔡│日晚間9時│庫帳戶│││││毓芬付款方式誤設為分期自動扣款,需至│55分││││││提款機操作以解除設定云云,致蔡毓芬陷│││││││於錯誤。││││├──┼───┼──────────────────┼─────┼────────┼───────┤│5│ 胡雅慈 │詐騙集團成員向胡雅慈佯稱係 兆豐 銀行主│100年4月29│黃泓瑋上開上海銀│8,897元││││任,因胡雅慈其中一筆銀行交易有誤,需│日晚間11時│行帳戶││││││53分││││││至提款機操作,否則提款卡將無法使用云├─────┼────────┼───────┤│││云,致被害人胡雅慈陷於錯誤。│100年4月29│黃泓瑋上開上海銀│3,078元│││││日晚間11時│行帳戶││││││56分│││├──┼───┼──────────────────┼─────┼────────┼───────┤│6│樓映星│詐騙集團成員向樓映星佯稱其於金石堂網│100年4月29│黃泓瑋上開合作金│29,986元││││路書店購物時,付款方式誤設為分期約定│日晚間某時│庫帳戶│││││轉帳,需至提款機操作以解除設定云云,├─────┼────────┼───────┤│││致被害人樓映星陷於錯誤。│100年4月30│黃泓瑋上開上海銀│29,986元│││││日凌晨0時│行帳戶││││││7分│││├──┼───┼──────────────────┼─────┼────────┼───────┤│7│ 梁曉藍 │詐騙集團成員向梁曉藍佯稱其於網路購物│100年4月30│黃泓瑋上開上海銀│29,989元││││時,付款方式誤設為分期約定轉帳,需至│日凌晨0時│行帳戶│││││提款機操作以解除設定云云,致使梁曉藍│15分││││││陷於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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