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0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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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0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02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乾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字第2247號、102年度執聲字第6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乾良因詐欺罪,共三罪,各所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因業務過失傷害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因公共危險罪,所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謝乾良因詐欺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巫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國敬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9年12月16日│99年12月17日│99年12月21日││││││├────────┼──────────┼──────────┼──────────┤││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偵查(自訴)機關│第0000-0000、6150、6│第0000-0000、6150、6│第0000-0000、6150、6││年度案號│848、6966、7352、806│848、6966、7352、806│848、6966、7352、806│││9號、追加起訴100年度│9號、追加起訴100年度│9號、追加起訴100年度│││偵字第11391號及聲請│偵字第11391號及聲請│偵字第11391號及聲請│││併案審理100年度偵字│併案審理100年度偵字│併案審理100年度偵字│││第10301、11391、1168│第10301、11391、1168│第10301、11391、1168│││3號、100年度偵緝字第│3號、100年度偵緝字第│3號、100年度偵緝字第│││1207號│1207號│1207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976號│101年度上易字第976號│101年度上易字第97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9月27日│101年9月27日│101年9月27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976號│101年度上易字第976號│101年度上易字第976號││判決││││││├────┼──────────┼──────────┼──────────┤││判決│101年9月27日│101年9月27日│101年9月27日│││確定日期││││├───┴────┼──────────┼──────────┼──────────┤││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備註│第12431號│第12431號│第12431號││├──────────┴──────────┴──────────┤││編號1-3,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2431號,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編號│4│5││├────────┼──────────┼──────────┼──────────┤││││││罪名│業務過失傷害│公共危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1年3月23日│101年3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8141號│第8141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交易字第523號│101年度交易字第52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2月10日│101年12月10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交易字第523號│101年度交易字第523號│││判決││││││├────┼──────────┼──────────┼──────────┤││判決│102年2月18日│102年2月18日││││確定日期││││├───┴────┼──────────┼──────────┼──────────┤││臺中地檢102年執字第│臺中地檢102年執字第│││備註│2247號│2247號│││├──────────┴──────────┤│││編號4-5,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2247號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