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聲減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減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減字第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達隆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該案經法務部核准撤銷假釋在案,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103年度聲減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達隆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列之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自民國86年2月7日起至86年2月8日止,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無故持有手槍罪,經最高法院以86年度台上字第630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在案,該案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經查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罪,核與中華民國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2項但書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裁定減刑。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無故持有手槍罪(如附表編號1所示),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2項但書、第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王金全
法官高思大法官許文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受刑人張達隆減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86年2月7日至86年2月8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86年度偵字第1686號│││年度及案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實審├────┼─────────────┼─────────────┤││案號│86年度上訴字第1304號│││├────┼─────────────┼─────────────┤││判決日期│86年8月12日││├───┼────┼─────────────┼─────────────┤│確定│法院│最高法院│││判決├────┼─────────────┼─────────────┤││案號│86年度台上字第6307號│││├────┼─────────────┼─────────────┤││確定日期│86年10月24日││├───┴────┼─────────────┼─────────────┤│所犯法條│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或褫奪公│有期徒刑7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彰化地檢86年度執字第35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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