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簡字第49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簡字第4929號
原   告 寶榮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樓之3
被   告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4年12月29日下午2時44分在本庭
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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