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478號聲請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受益憑證掛失通知函正本或聯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之證明(證明受益憑證掛失申請書等同於受益憑證掛失通知函)。
中華民國96年3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3月19日
書記官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