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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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59號原告 黃國禎
黃國財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坤宏 律師被告 徐國政 ( 徐國豐 之繼承人)
徐國成 (徐國豐之繼承人) 徐玉嬌 (徐國豐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徐國政、徐國成、徐玉嬌為被告徐國豐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08年6月19日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而被告徐國豐於108年8月3日死亡,有其除戶謄本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15頁)而,徐國豐之繼承人為徐國政、徐國成、徐玉嬌,有原告訴訟代理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為憑(見本院卷第213至229頁),而上開繼承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揆之首開說明,自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其等為徐國豐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思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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