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5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易哲
張訓豪張竣生莊文墐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5號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案被告蔡易哲、張訓豪、張竣生、莊文墐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日以108年度訴字第55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朱俊瑋法官許文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彥宏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