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91號上訴人即被告中華民國芳療整體保養職業工會全國聯合總會法定代理人 潘靜雅 被上訴人即原告新竹縣芳療整體保養職業工會法定代理人 蘇龍瑚 被上訴人即原告大臺中芳療整體保養職業工會法定代理人 徐劉麗華 被上訴人即原告台南市芳療整體保養職業工會法定代理人 林淑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7月14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9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利益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見本院卷第18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書記官邱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