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18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18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易字第186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啟雄
吳絨鳳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3年9月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令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書記官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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