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附民字第3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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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附民字第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字第381號原告國防部軍備局法定代理人 金壽豐 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 律師被告綿豐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績勤 被告 許貴樹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王俊彥法官鄭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書記官李冠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