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10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喨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7年度執聲字第7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喨光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併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又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6小時折算1日,易服社會勞動;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同法第41條第1項至第3項亦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動物用藥管理法、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固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訴字第969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確定,然受刑人所犯動物用藥管理法第33條第1項之輸入動物用禁藥罪,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最重本刑已逾有期徒刑5年,並非刑法第41條第1項所定得易科罰金之罪,僅得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聲請意旨認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係屬得易科罰金之罪,容有誤會。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其與如附表編號1所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係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定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聲請人復未提出並釋明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受刑人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相關事證,則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綉燕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附表:受刑人游喨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動物用藥管理法│廢棄物清理法│││││││├────────┼────────┼────────┼────────┤│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併│有期徒刑6月││││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犯罪日期│104年12月16日│103年6月間起│││││至104年9月22日││├────────┼────────┼────────┼────────┤│偵查機關│桃園地檢105年度│臺中地檢104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8390號│偵字第23431號等││├───┬────┼────────┼────────┼────────┤││法院│桃園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訴字第969│105年度訴字第626│││││號│號│││事實審├────┼────────┼────────┼────────┤││判決│106年3月31日│106年12月25日││││日期││││├───┼────┼────────┼────────┼────────┤││法院│桃園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969│105年度訴字第626│││││號│號│││判決├────┼────────┼────────┼────────┤││判決│106年5月1日│107年1月3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得│得易科罰金、得易│││之案件│易服社會勞動(聲│服社會勞動││││請書誤載為「得易│││││科罰金」)│││├────────┼────────┼────────┼────────┤│備註│桃園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9742號│執字第373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