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4年訴字第44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0446號原告華興化學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4年6月16日台財訴字第0940022896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95年3月9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14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5年2月22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沈應南
法官許金釵法官林秋華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22日
書記官黃靜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