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調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調字第520號

聲請人 謝長澤

相對人 郭育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195,000元。惟查相對人戶籍地位於臺北市大安區,此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應認上開戶籍址為相對人之住所。是本件應由相對人住所地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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