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37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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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773號
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思齊
訴訟代理人 黃雅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東騰 即 李東霖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16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書記官王梓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