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七八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右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一一五三號),由具保人即被告繳納上開保證金後,已許可具保將被告釋放。
二、茲該被告經合法傳喚,而無正當理由未到場,復經拘提未獲,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六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邱志平
法官汪梅芬法官蔡岱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錦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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