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基小字第16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基小字第一六七八號
原告保證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柒仟伍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六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陳鈺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之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係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程序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