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76號原告 王秀雅 被告 林昆亨
林小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民一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書記官官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