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80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8001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柯典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拾玖萬伍仟柒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柒
萬伍仟叁佰零陸元,自民國八十五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㈡新台幣壹拾貳萬陸仟零壹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
貳仟捌佰伍拾貳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