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44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永泰選任辯護人江宗恆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42826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經檢察官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16837號、111年度偵字第39909號),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佳宏
法官黃弘宇
法官方楷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宥任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