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97號原告 陳美杏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嘉祺 間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選舉、罷免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前段所明定。又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當選無效之訴,係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民事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書記官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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