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47號原告 呂淑研 被告 呂月霞
呂瑞弘 簡金隆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第77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原告與被告間共有坐落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是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系爭土地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而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100元,有原告提出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33,90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954平方公尺×111年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100元×原告應有部分比例1/6)=333,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民事庭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書記官黃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