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8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81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楨峰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5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楨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楨峰前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1月,於民國110年1月24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11年11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於10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易字第537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9月及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㈡於10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審簡字第4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㈢於10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審易字第22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㈣於110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審易字第8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㈠至㈢案件,經本院以110年聲字第359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並與上開㈣所定之刑,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受刑人於110年1月24日入監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2年2月1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3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2年1月17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1月28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0331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鄭朝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宜貞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