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刑補字第16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刑事補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補償決定書111年度刑補字第16號請求人 涂邵瑋 上列請求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請求刑事補償,本院決定如下:
主文請求駁回。
理由
一、請求意旨詳如附件無罪判決補償聲請狀之記載。
二、按依刑事訴訟法、軍事審判法或少年事件處理法受理之案件,因行為不罰或犯罪嫌疑不足而經不起訴處分或撤回起訴、受駁回起訴裁定或無罪之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者,受害人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補償,刑事補償法第1條第1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請求人甲○○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0日以107年度原訴字第8號判決無罪,固有本院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簡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業就請求人無罪部分提起上訴,此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11年度上字第244號上訴書附卷可憑。據上,請求人涉案部分既因檢察官提起上訴而尚未確定,核與前揭規定依刑事訴訟法受理之案件受無罪判決確定之要件不符,是請求人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以駁回,本院因認無依刑事補償法第35條第2項之規定傳喚予以陳述意見機會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補償法第17條第1項,決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簡方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決定書聲請覆審,應於收受決定書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由本院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提出。
書記官施懿珊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